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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产假被扣700元,工厂的做法对吗?

作者:冷华 2011-09-05 22:19:29 2946 来源: 广西工人报
 问:

  我是某私营制衣厂的缝纫工,2010年5月26日生育双胞胎后在家休息,7月10日接到厂方通知让我上班。我因双胞胎生育且系难产,身体恢复较慢,没有回厂上班,直到7月底才开始上班。厂方以我违反厂规为由,从我工资中扣除了700元。我向厂方提出,生育应享受90天产假,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,要求补发所扣工资。厂方以厂里女工多,厂规规定产假只能歇45天,产假期间每月只能发80元生活费为由予以拒绝。请问厂里的做法对吗?陈明

  答:

  我国《劳动法》规定,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,而该厂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,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,而且未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。

  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第4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、产假、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。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》第5条规定,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。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。而该厂在陈明产假期间只发给每月80元的生活费,显然违反了国家规定。

  《劳动法》第50条和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15条都规定,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。而该厂却从陈明工资中扣除了700元。由于其理由是非法的,所以其行为构成了克扣职工工资。陈明可为此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,请求企业落实女工特殊劳动保护,补发所扣工资。

  (冷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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